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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查阅、复印(制)

来源:重庆市垫江县人民医院    发布时间:2008-6-20 14:06:05   


    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临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俱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的病历。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同意后查阅。阅后应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对象和机构:
 
●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保险机构。
 
申请人须按照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残废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串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查阅及复印地点:病案查阅或者复制只能在信息档案科病案室,图书室负责全院的病历(病案)资料的复印。

可以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病案)资料范围: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案)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住院病历查阅: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

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病案)资料:公安、司法机关执行公务人员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有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病历的封存: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教部专职人员在患者或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封存的病历由医教部专职人员保管。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

承办部门:信息科

联系电话:85653698  85653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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