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完善我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切实保障农村居民身体健康,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渝府发〔2005〕10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办发〔2004〕36号)、《重庆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指导方案》(渝农合办〔2006〕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
组长:马明炎
副组长:代云俊
成员:张宁 黄涛 程思锋 张友珍 谢兴安 高承友 邹才学 毕守盈 陈昌娅 徐红。
领导小组职责:组织制定我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政策,并对各办公人员工作进行监督。
下设办公室,主任:毕守盈。副主任:陈昌娅。
办公室职责:拟定我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年度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各项规章制度,处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日常事务,接受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和投诉,查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违规行为,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汇报工作。
第三条 医疗行为管理
1、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准则,热心为参合农民服务。
2、我院医务人员必须坚持医疗原则,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
3、参合农民执行最新版《重庆责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参合农民门诊就诊使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用处方”。门诊处方只能开甲类药品,单张处方费用不得超过25无。使用非基本药物目录和非基本诊疗项目时,应先征求患者及其家属的意见,并经患者签字认可,在报销时需剔出由病人自行承担。未经病人或家属签字同意的,其费用由相关医师承担。
4、严格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管理和从严控制使用重药品(输血及血液制品)。凡单价在100元以上的(含100元)的特殊检查或药品最小包装单价价格在100元(含100元)以及手术费在1500元以上(含1500元)的手术,经管医师必须填写《特检、特治、特殊药品申请审批表[交医保办,医保办审核,业务院长审批 签字后,3天内由医院派人送县合管中心审批,住院特检、特治发生的费用在住院补偿金中报销30%,门诊发生的特检、特治不预报销 。未经批准的费用不得纳入基金补偿范围。
5、各种医疗费用必须按《重庆医疗收费标准》规定项目进行收费、记账,并提供帐目明细清单。严禁超标准收费、分解收费,严禁转移项目或巧立名目收费。
6、严格掌握病人出入院制度标准,符合住院治疗指标的病人应及时收入住院,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也不得将不符合住院治疗标准的病人收入住院治疗。对符合出院条件的病人应及时办理出院手续,不得故意拖延住院时间,更不得将需住院的病人强行出院。严禁“挂床住院”,不得为参合人员输家庭病床、特殊病床等非正式病床。对违反规定发生的费用,不纳入合作医疗基金补偿范围。
7、住院病历书写要及时、准确、字迹清楚,病情记录真实、科学、完整,符合病历书写规范要求。否则,不纳入合作医疗基金补偿范围。
8、严格转诊转院程序。确因医院条件有限,需转往上级医院就医的,由经管医师开具诊疗证明书,填写[垫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院审批表]报县合管中心审批,方可转入指定的上级医疗机构就诊。
第四条 病人就医和医药费补偿程序
参合农民因工伤、违法犯罪、酗洒、打架斗殴、自杀、交通事故、正常分娩、计划外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镶牙、配镱、整形等情况不纳入补偿范围。医生接诊时需注意询问并鉴别。
1. 参合农民就医需出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医证、身份证,医师进行诊查后盖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用处方”的双联处方开甲类药品。医疗程序完成后到门诊“新农合审核处”提交有关材料,经审核符合报销范畴的先在家庭帐户每人10元中给以补偿(门诊医疗费补偿比例为40%,每人每年限额补偿15元。经审核填写补偿单据后在住院部一病区底楼“新农合补偿金发放处”领取补偿金,并做好补偿记录。
急诊病人第二天按上述程序办理补偿。
慢性疾病(高血压、慢性心脏病、慢支炎、糖尿病、脑血管意外康复期、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肝硬化等)100元以上的按30%比例补偿,但累加不超过50元。
2、住院病人管理
住院医师需严格对参合农民的身份证和就医证,向病人告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出院结帐后总务护士将病人的住院费用总清单打出来交经管医师审核,经管医师在特检、特治、特殊药品左边写上“已审批”,在右方签名。在病人已签字同意的自费项目左侧写上“自费”,左右方签名。嘱病人将结帐单、住院费用清单、一日清单、出院记录交医教科审核,写出审核意见后交财务科计算补偿金额并立即补偿,并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上做好补偿记录。
住院病人起付线为250元,超出起付线部分,符合补偿范围的医药费报销40%,特检、特治发生的费用在住院补偿中报销40%。每年个人累计补偿最高限额为10000元。
第五条 新农合费用结算
新农合审核员按照要求对每例病人填写好合作医疗补偿结算清单,于每月5日报送县合管中心。节假日顺延。
第六条 对新农合相关工作人员由于工作失误的处罚
临床科室及门诊部医生对一些特殊检查、治疗、除了甲类药等未及时向参合农民讲清无参合农民签字者,多余报销部分由当事医生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审核员审核失误而产生的不能报销的费用,由审核员承担。由于财务人员计算失误而产生的费用由财务人员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