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助补偿标准
1、住院补偿标准:具体按文件规定执行。主要要求是根据就诊医疗机构级别、发生医疗费用金额确定补偿比例和标准(见《垫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试行)。应注意的是不按规定就诊住院者(未经转诊审批擅自就诊住院或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补偿。
2、家庭账户门诊费补偿标准:每人每年8元,以户为单位,实行自主互助共济。家庭账户补偿比例为40%,用完为止。
3、门诊统筹基金只限于参合人员本人使用,用于家庭账户用完后的门诊医药费的补偿及住院正常分娩补偿。门诊统筹医药费的补偿比例为40%,最高累计补偿限额每人每年7元。
参合人员患病看门诊,可自主选择县内任何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参合人员在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正常分娩的每人补偿100元。难产按住院标准补偿。
药品费补偿范围,按《垫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执行。
4、慢性疾病门诊药品费补偿标准:慢性病病种是指:(1)高血压;(2)糖尿病;(3)类风湿性关节炎;(4)慢性心脏病(指肺心病、冠心病、高心病、先心病、风心病);(5)脑血管意外康复期;(6)甲亢;(7)各类恶性肿瘤的后期治疗;(8)肝硬化;(9)慢性肾功能衰竭。慢性病患者需按规定办理《慢性病门诊药品费用补偿卡》(具体操作办法由县合管办规定),按照就近原则到指定的医疗机构治疗。起付线为年累计药品费50元,补偿比例为40%,每人每年最高补偿限额为500元。
5、特殊医疗救助补偿:年终视基金节余情况,由县合管办决定补助对象和标准。
(二)补助补偿程序和办法
1、补偿办法
(1)补偿地点和方式
A、参合人员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诊疗费用,治疗结束时当即在各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办理补偿兑付(含定点村卫生室);
B、外出参合人员因病住院发生的医药费,治疗结束后在户籍所在地定点乡镇(中心)卫生院按规定办理补偿兑付。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补偿费每月定期在县合管办结算(定点村卫生室代垫的门诊费由所在乡镇(中心)卫生院代结算,再由乡镇(中心)卫生院到县合管办统一结算)。
C、转诊到县外市级医院就诊的补偿:参合人员因病需转往市级医院住院治疗的,出院后凭相关手续到县合管办按规定办理补偿兑付。
县合管办在下拨补偿金以前,可随时对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抽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补偿,由各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承担相关的全部费用。
(2)补偿资格的确认
参合人员申请医药费补偿时应将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有效的《垫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提交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经办机构,经办人员在审核无误后,方可确认其补偿资格。
(3)补偿应具备的手续
补偿时应具备:医药费收据、处方、费用明细清单、诊断证明。按规定转诊至县外医疗机构就医的还应具备:转诊证明、县合管办批准证明、出院病历或病情介绍;外出参合人员还应具备:乡镇合管办核准证明、县合管办的备案、出院病历或病情介绍。
本人既参加商业保险,又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患病后既可凭票据原件也可凭真实票据的复印件申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补偿,复印件真实性的核实由办理补偿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并由核实的定点医疗机构加盖单位印章。
(4)补偿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在为农民办理补偿后,应按规定在《垫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上做好相应记载。因不记载或记载错误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由补偿经办机构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住院补偿程序及要求
(1)补偿经办人员查验申请补偿人员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合作医疗证》以确认其补偿资格。
此程序中,发现家庭成员中有应参合而未参合,或不该参合而参合的,均不得办理补偿。
(2)审核其补偿手续和凭证:这些手续和凭证主要包括疾病诊断书、转诊审批手续、医药费收据、费用明细清单或处方、乡镇合管办核准证明。
此程序主要审核票据凭证真实性、是否在补偿有效期内发生的疾病、产生的费用,同时,对到县外治疗人员还要审核其获准的情况或符合在外地就诊的客观依据。
(3)审查其是否属于补偿范围。
不予补偿范围:
1)、违法犯罪、酗酒及酒后闹事、打架斗殴、自杀、自残、医疗事故、司法鉴定、劳动鉴定、职业病、工伤、交通事故等发生的费用和孕产期保健、儿童计划免疫接种等保健发生的费用;
2)、近视矫正术、龋齿、矫形整容、割腋臭、各种减肥、增胖、增高等发生的费用;
3)、镶牙、配镜、自请医生会诊、自购药品及材料等费用;
4)、器官移植、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疗法、营养疗法、磁疗等各种自用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费用;
5)、假肢、义齿、眼镜、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费用;
6)、诊治疾病往返的交通、食宿及陪护费用;
7)、计划生育手术及并发症、后遗症等;
8)、与性病、戒毒等有关的一切费用;
9)、从事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危险化学品、建筑业等高危、高风险行业人员在安全事故中所受伤害的医药费用;
10)、参合人员在县外就诊的门诊费用;
11)、具体不予补偿的范围,按《垫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试行)》、《垫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的实施办法》、《垫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暂行)》等有关规定执行。
12)、未经批准转往县外医疗机构就诊的费用;
13)、未经批准,在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所有费用;
14)、其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能补偿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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