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合农民患病在县内住院可自主选择县内任何定点医疗机构,不需转诊。
(二)外出务工人员在县外患病需住院者可在务工地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住院,但必须在住院期间内报告户籍所在地乡镇合管办,乡镇合管办应核实备案,同时报县合管办备案。
(三)县内患病需转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者,由垫江县人民医院或县中医院出具转诊证明并经县合管办批准,在指定的医疗机构就诊。
(四)乡镇卫生院、中心卫生院不能直接将病人转市级定点医院或叫病人直接到省(市)级医院住院,应将病人转县级医院并告之要先到县合管办办理转诊审批手续,之后,才到省(市)级医院就诊。
(五)对未到县合管办办理转诊审批手续便到市级医院住院者,根据《垫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规定,不予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