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合作医疗支出项目
1、门诊医疗费补偿
门诊医疗费补偿以家庭账户及门诊统筹两种形式进行。
1)、家庭账户实行以户为单位的自主互助共济,即每人每年8元列入本人家庭账户,超支自负,节余转留下年,余额累加但不冲减当年个人10元的筹资基金,家庭账户补偿比例为40%,用完为止。参合人员下年度不再继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家庭账户上的余额转入门诊统筹基金统一调剂使用。
2)、门诊统筹基金只限于参合人员本人使用,用于家庭账户用完后的门诊医药费的补偿及住院正常分娩补偿。门诊统筹医药费的补偿比例为40%,最高累计补偿限额每人每年7元。
参合人员患病看门诊,可自主选择县内任何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门诊家庭帐户+门诊统筹最高累计限额每人每年15元。
2、住院统筹账户基金按规定用于参合农民住院补偿的支出。
3、慢性病门诊药品费补偿。慢性病病种是指:(1)高血压;(2)糖尿病;(3)类风湿性关节炎;(4)慢性心脏病(指肺心病、冠心病、高心病、先心病、风心病);(5)脑血管意外康复期;(6)甲亢;(7)各类恶性肿瘤的后期治疗;(8)肝硬化;(9)慢性肾功能衰竭。慢性病患者需按规定办理《慢性病门诊药品费用补偿卡》(具体操作办法由县合管办规定),按照就近原则到指定的医疗机构治疗。起付线为年累计药品费50元,补偿比例为40%,每人每年最高补偿限额为500元。
4、风险储备基金支出用于合作医疗基金超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意外情况的应急补偿及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补偿。
除了门诊家庭账户支出、门诊统筹账户基金支出、住院统筹账户支出、慢病补偿基金支出、风险储备基金支出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基金或用于支出管理费用、工作经费、培训经费、宣传经费等其他费用。
(三)补偿资金的结算
县内28个定点医疗机构含25个乡镇(中心)卫生院、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保健院为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凡是县内参合人员在上述任何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门诊、住院)后,由定点医疗机构合管办及时审核,当场兑付。县外就诊者,出院后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中心)卫生院结算。定点医疗机构每月按规定时限到县合管办审核、结算。参合人员因病需转往市级医院住院治疗的,出院后凭相关手续到县合管办按规定办理补偿兑付。
家庭账户的建立及管理
目前,我县的农村合作医疗审核、补偿工作、全是手工操作,各定点医疗机构经办人员在与参合农民患病补偿结算时工作量大、烦琐,但为了加强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有效地杜绝基金流失,必须在合医证上做好详细的记载,这是最关键的工作,大家一定要仔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