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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大病统筹)病人住院须知

来源:重庆市垫江县人民医院    发布时间:2008-6-20 14:06:41   


一、医保病人凭住院证、本单位开具的住院介绍信、《诊疗手册》到住院部收费室办理入院手续。

二、住院应按规定交纳预交金,并说明年度内住院情况。出院结算后持发票,费用清单到医保办审核,在医保中心报销。

三、意外伤害入院者,医保病人书面报告经医保办报审核通过后方能纳入统筹。

四、入住病房后,请主动出示《诊疗手册》以便护士或经管医生核对;住院过程中,请积极配合医护人员,了解自付分担情况、贵重材料,内置器须经医保办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的项目全额自付。

五、医保病人个人自付费用由以下三部分构成:

1、起付标准费:是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开始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扣除上述两项以后按比例分段累计计算。

2、政策自付:即按政策规 自费,包括特殊检查、特殊治疗、乙类药品等的自费部分、自费药品、超标准的床位费以及基本医疗政策明确规定不予支付的各种其他费用。

3、比例自付:参保人员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减去起付线、政策自付部分后,再根据分段自付的比例计算个人自费用。
六、急诊留观、抢救费用与住院过程不间断的,持发票、处方、急症病历到医保办理转费手续。

七、出院带药标准:一般疾病三日量,慢性病七日量(中药不超过7剂)。

八、参保职工住院享受以下权利:

1、平等权:医保病友住院享有与其他病人同等权利,任何人不能以任何借口推诿、歧视医保病友。医保病友应自觉维护医疗秩序,主动配合医生的诊疗,自觉抵制不合理的医疗消费。达到出院标准时,医保病友应及时与医院结算费用,如符合出院标准而拒绝出院,自通知之日起,按自费病人处理。

2、知情权:医保病友或家属对医院提供的自费项目及个人自付部分有权要求医务人员给予说明,了解已发生医疗费用总额及个人自付情况,有权按一定程序查询费用明细。

3、投诉权:医保病友对医院及医务人员工作有意见,可向医保办、医院业务部投诉。

                         社会保险局医保股:  74667961

                          医院业务部医保办: 856536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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